2026年欧盟合规日历:影响中国企业进口、销售与投资的十个关键日期
下列十项中,七项已经生效或开始适用,两项仍是立法提案,一项将在2026年12月到来。提案内容在立法过程中仍可能变化。
2026年10月1日复核钢铁“熔炼与浇铸”证明文件规则的实施情况;2026年12月在欧盟委员会公布结果后更新轮胎反补贴调查;2026年12月9日后核对各成员国转化新版《产品责任指令》的进展。
过去一年,欧盟合规并不是简单地“从产品转向企业”,而是在产品要求之外,更严格地追问:谁是进口商,谁向海关申报,谁保存文件,谁能回应监管机关,出现损害后谁承担责任。
关税可以直接计入一票货物的成本;主体、文件和责任安排则必须在业务发生前完成设计。
以下十个日期分别影响进口、平台销售、人工智能、包装、工业投资和产品责任。每一项都回答三个问题:发生了什么、对中国企业意味着什么、在欧洲需要哪一种角色或服务。
一、已经生效或开始适用
1月1日|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进入正式期
发生了什么
自2026年1月1日起,CBAM进入正式实施阶段。对于水泥、铝、化肥以及钢铁四类适用年度50吨净重门槛的商品,进口量超过门槛后,原则上须由授权CBAM申报人办理进口。电力和氢不适用同样的50吨质量门槛豁免。[1]
2026年进口对应的CBAM证书并不是在2026年购买。证书销售自2027年2月1日起开始,首份年度CBAM申报及相应证书交回期限为2027年9月30日。2026年进口对应的证书价格以进口季度内欧盟碳排放配额价格的季度平均值计算;此后转向以周平均值为基础。
对中国企业意味着什么
法定义务主要落在欧盟进口商或符合条件的间接海关代表一方,但嵌入式排放数据必须追溯至中国生产设施。供应商不能只提供产品重量和商业发票,还要能够说明生产路线、原材料、直接排放及适用情况下的间接排放。
如果欧盟客户无法获得符合要求的数据,可能改用默认值、提高风险准备金,或者直接更换供应商。
你在欧洲需要什么
- 明确谁是授权CBAM申报人:欧盟进口商,或依法承担该角色的间接海关代表;
- 建立中国工厂、进口商、核查机构和CBAM申报人之间的数据交接流程;
- 在合同中明确排放数据、更新频率、核查、错误修正和保密责任。
这里需要的是特定的CBAM申报角色和排放数据流程,不是一个笼统的“欧洲联系人”。
2月19日|德国修订后的《产品安全法》生效
发生了什么
德国联邦法律公报BGBl. 2026 I Nr. 29公布的《产品安全法及其他产品安全法规修订法》于2026年2月19日生效,用于衔接自2024年12月13日起适用的欧盟《一般产品安全条例》(GPSR)。[2]
新规则明确了德国市场所需的德语说明、警告和安全信息,并完善了对GPSR违法行为的处罚。部分严重违法行为的行政罚款最高可达10万欧元,其他多项违法行为最高可达1万欧元;持续故意违法,或危及他人生命、健康及重大财产的行为,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德国市场监管机关也可以依法要求网络平台:
- 删除危险产品相关内容;
- 屏蔽用户访问;
- 在页面上显示明确警告。
对中国企业意味着什么
对于依赖Amazon、eBay或其他平台销售的企业,商品页面被移除通常比行政处罚更快影响收入。德国市场的产品页面、警告、使用说明和责任主体信息不能只保留英文版本。
GPSR义务本身并不是2026年才出现;2026年的变化在于德国完成了语言、执法权限和处罚制度的国内衔接。
你在欧洲需要什么
- 先确认谁是GPSR第16条要求的欧盟境内经济经营者:制造商、进口商、授权代表或在特定条件下的履约服务商;
- 明确该主体需要核验和能够向监管机关提供哪些文件;
- 建立德语警告、说明书、在线商品信息和批次追溯的维护流程;
- 约定发生Safety Gate通报、平台下架、召回或监管问询时的响应责任。
一个印在包装上的地址并不足以证明这套流程存在。
7月1日|150欧元以下关税豁免取消,临时3欧元关税开始适用
发生了什么
自2026年7月1日至2028年7月1日,原有150欧元以下关税豁免被取消,并由临时3欧元定额关税取代。该税额按一票包裹内不同的税则子目计征,而不是每个包裹只收一次。[3]
例如,一票包裹中包含一件真丝女式衬衫和两件羊毛女式衬衫,由于对应两个不同税则子目,应缴纳6欧元,而不是3欧元。
150欧元仍然是临时3欧元制度及进口一站式申报制度(IOSS)的适用界限,但它不再意味着商品免征关税。3欧元临时关税也不同于欧盟另行讨论或设置的包裹处理费,不能混为同一收费项目。
对中国企业意味着什么
低客单价直发模式需要重新核算每个包裹的商品组合,而不只是平均订单金额。把不同税则子目的商品装入同一包裹,可能产生多次3欧元计征。
企业应比较两套不同模型:
- 中国直发至消费者: 计算3欧元关税、IOSS、申报数据、国际配送和跨境退货;
- 批量进口至欧盟仓库: 计算正常进口、进口VAT资金安排、仓储、履约、库存风险、当地退货及后续B2C VAT/OSS。
将货物预先进口并存放在欧盟仓库后,后续销售原则上不再使用IOSS处理。海外仓和IOSS不是同一笔销售中可以任意叠加的两个工具。
你在欧洲需要什么
- 对于直发模式:IOSS中介或税务服务、准确的商品编码和电子申报数据;
- 对于欧盟库存模式:进口商安排、库存所在国VAT注册、仓储履约和可能适用的OSS;
- 对两种模式进行同口径的单票、单件和退货成本比较。
是否转向海外仓应依据完整成本和销量,而不是把海外仓视为唯一答案。
7月1日|欧盟钢铁进口配额与配额外关税调整
发生了什么
欧盟新的钢铁措施自2026年7月1日起适用,对附件列明的26类钢铁产品设置约1830万吨年度免税配额;超过相应配额的进口适用50%的配额外关税。[4]
“熔炼与浇铸”(melt and pour)原产地追溯是该制度的一部分。欧盟委员会已进一步规定可接受的证明文件,相关实施要求自2026年10月1日起适用。[5]
对中国企业意味着什么
第一步不是判断产品“含钢比例是否较高”,而是核对具体CN编码是否属于法规附件中的26个钢铁产品类别。措施不会因为家具、机器或汽车零部件含有较多钢材,就自动对该成品征收50%配额外关税。
对于附件内的钢铁产品,企业需要同时确认:
- 对应产品类别和来源国配额是否仍有余额;
- 进口时适用的配额顺序和申报方式;
- 熔炼与浇铸地点;
- 钢厂测试证书或其他可验证证明;
- 配额用尽后的价格和合同责任。
下游成品企业可能因欧洲钢材采购价格变化受到间接影响,但这不同于其成品被直接征收配额外关税。
你在欧洲需要什么
- 熟悉钢铁CN编码、关税配额和贸易措施的海关顾问;
- 能够核验钢厂证明和melt-and-pour文件的进口对接方;
- 在销售合同中约定配额用尽、税率变化和文件缺失由谁承担成本。
7月7日|中国乘用车及轻型货车轮胎反倾销终裁公布
发生了什么
欧盟委员会通过实施条例(EU)2026/1540,对原产于中国、载重指数不超过121、目前归入CN编码4011 10 00和4011 20 10的乘用车及轻型货车新充气橡胶轮胎征收最终反倾销税。[6]
主要税率为:
| 生产企业 | 最终反倾销税率 | TARIC附加代码 |
|---|---|---|
| Hankook集团列明的三家中国生产企业 | 4.3% | 88CO |
| Shandong Yongsheng Rubber Group Co., Ltd | 45.3% | 88CP |
| 附件列明的其他合作企业 | 24.4% | 以条例附件为准 |
| 其他中国来源进口 | 45.3% | 8999 |
适用个别企业税率的前提包括:生产商身份能够与条例、TARIC附加代码和有效商业发票相匹配。无法满足文件条件时,海关可能适用“其他进口”对应的45.3%税率。
针对同一产品范围的反补贴调查仍在进行,欧盟委员会预计于2026年12月完成。[7]
对中国企业意味着什么
4.3%与45.3%的差距不只是“中国原产”这一项信息决定的。企业在调查中的合作情况、委员会认定的倾销幅度、生产商身份、TARIC代码和进口文件都会影响最终适用结果。
参与调查不自动保证获得较低税率;未能证明商品由列明企业生产,也不能仅凭供应商口头说明使用个别税率。
你在欧洲需要什么
- 对生产商、CN编码、TARIC附加代码和商业发票声明进行核验;
- 由贸易救济律师或专业顾问判断反倾销与后续反补贴措施的叠加影响;
- 在新调查立案时尽早决定是否参与、由谁提交数据以及如何接受核查。
8月2日|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进入主要适用阶段
发生了什么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自2026年8月2日起进入主要适用阶段,欧盟AI办公室和成员国主管机关开始对已经适用的规则行使执法权限。[8]
这不意味着所有AI义务都在同一天生效:
- 禁止性AI实践和AI素养义务已自2025年2月2日起适用;
- 通用人工智能模型的部分治理义务已自2025年8月2日起适用;
- 2026年的AI Omnibus又调整了部分高风险AI系统的时间表;独立高风险系统及嵌入受监管产品的高风险AI系统适用日期被分别延后至后续阶段。[9]
因此,企业不能只问“AI Act是否已经生效”,而应确认自己的角色、系统类型和具体条款日期。
对中国企业意味着什么
如果企业向欧盟提供AI系统、把AI功能嵌入产品、通过欧洲经销商销售AI解决方案,或者其系统输出在欧盟境内被使用,需要先判断自己属于提供者、进口商、分销商还是部署者。
采购方会越来越早要求提供:
- 系统用途和禁止用途;
- 模型或系统来源;
- 数据、测试和风险管理说明;
- 人工监督和日志能力;
- 透明度声明;
- 事故、投诉与版本更新流程。
你在欧洲需要什么
- 针对具体AI产品和业务模式的角色及风险分类;
- 与进口商、经销商和客户一致的技术及合同文件;
- 仅在适用条款确实要求时安排欧盟授权代表或其他本地角色。
不是每一家使用AI的中国企业都必须立即设立欧洲公司,也不能把普通软件代理商自动视为AI Act授权代表。
8月12日|欧盟《包装与包装废弃物条例》(PPWR)开始适用
发生了什么
欧盟《包装与包装废弃物条例》(EU)2025/40自2026年8月12日起适用,取代原有以指令为基础的分散框架,并直接规范投放欧盟市场的包装。[10]
同日起,根据PPWR第5条,食品接触包装中的PFAS不得达到或超过条例规定的限值,包括单项靶向PFAS 25 ppb、靶向PFAS总和250 ppb以及包括聚合物PFAS在内的总量50 ppm。合规情况需要在技术文件中证明。
但PPWR的所有要求并不是从2026年8月一次性适用:
- 统一包装材料标签原则上从2028年或相关实施规则生效后的指定期间开始;
- 电商及运输包装空隙率限制、可回收设计等级和多项再生塑料要求主要从2030年起进入关键适用阶段;
- 因此,“40%空隙率规则已从2026年8月全面执行”是不正确的。
对中国企业意味着什么
包装不再只是运输和营销设计问题。制造商、进口商和分销商需要知道每一层包装的材料、重量、用途、食品接触状态、可回收性、再生成分和有害物质信息。
企业还要区分三类问题:
- PPWR统一的产品与包装要求;
- 各成员国生产者责任延伸(EPR)注册和申报;
- 未来分阶段适用的标签、减量、再利用及可回收要求。
你在欧洲需要什么
- 进口商或其他适用经济经营者对包装技术文件的核验流程;
- 目标销售国的包装EPR注册与数量申报;
- 针对食品接触包装的PFAS检测和供应商声明;
- 在2028及2030节点前完成包装规格、材料数据和标签系统改造。
一家企业完成某国EPR注册,并不等于其包装已经满足PPWR的全部产品要求。
二、仍处于立法程序
以下两项是欧盟委员会提案,截至2026年9月1日尚未成为最终适用法律。企业可以用于情景规划,但不能把提案原文写成已经生效的义务。
1月20日|《网络安全法案2》提案
提案内容
欧盟委员会于2026年1月20日提出《网络安全法案2》(Cybersecurity Act 2)提案,文件编号为COM(2026) 11 final,计划改革ENISA、欧盟网络安全认证框架,并建立可信ICT供应链安全机制。[11]
提案允许欧盟在完成协调安全风险评估后,对关键ICT供应链中的高风险供应商采取与风险相称的限制。它并没有在提案公布当天自动禁止高风险供应商进入所有18个行业。“18个行业”主要来自NIS2的行业范围,不能直接写成《网络安全法案2》已经对18个行业实施统一禁令。
对中国企业意味着什么
如果提案通过,电信、关键基础设施和公共采购中的欧洲客户可能更早审查供应商所有权、控制关系、关键组件来源、软件更新、漏洞处理和第三国法律风险。
这类评估可能发生在报价和技术测试之前,而不是在签约之后。
你现在可以准备什么
- ICT供应链与关键组件清单;
- 股权、控制关系和分包商结构;
- 漏洞响应、补丁支持和生命周期政策;
- 能够回答欧洲采购合规问卷的技术与法律对接人。
这些是投标准备,不代表提案已经产生现行法义务。
3月4日|《产业加速法案》提案
提案内容
欧盟委员会于2026年3月4日提出《产业加速法案》(Industrial Accelerator Act)提案,文件编号为COM(2026) 100 final。[12]
其中的外国直接投资条件并不适用于所有中国企业。其核心范围是:
- 投资额超过1亿欧元;
- 投资属于电池技术及价值链、电动车及相关组件、光伏技术、关键原材料开采/加工/回收四个新兴战略制造领域;
- 投资者所属第三国在相关领域占全球制造能力40%以上;
- 服务投资和投资组合投资等情形被排除在该章节之外。
对于范围内的直接投资,提案要求原则上满足六项条件中的至少四项,其中欧盟员工比例不低于50%为强制条件。其他条件包括持股或控制权不超过49%、与欧盟实体设立合资企业、许可相关知识产权、将相当于欧盟目标公司年度总收入至少1%的金额用于欧盟研发,以及制定强化欧盟价值链并争取至少30%投入品来自欧盟的战略。
提案还对特定公共采购和公共支持项目中的电动车提出欧盟组装和组件来源要求。70%的非电池组件来源要求不是针对欧盟市场上销售的所有汽车。
对中国企业意味着什么
如果企业计划在欧盟建设电池、汽车、光伏或关键原材料项目,投资结构、控制权、知识产权、研发预算、本地用工和采购来源可能成为同一审批问题的组成部分。
对于普通商品出口、服务项目、小额投资或与上述四个制造领域无关的项目,不能直接套用这套1亿欧元和“六选四”条件。
你现在可以准备什么
- 对投资项目是否落入提案范围进行书面评估;
- 建立股权、控制权、知识产权、员工和投入品来源模型;
- 在最终法规通过前保留多套投资结构,不根据提案锁定不可逆安排。
提案何时通过、最终门槛和条件是否保持不变,目前不能作出保证。
三、2026年尚未到来的日期
12月9日|新版《产品责任指令》完成转化并适用于新投放市场的产品
将发生什么
欧盟成员国须在2026年12月9日前完成《产品责任指令》(EU)2024/2853的国内法转化。新制度适用于自2026年12月9日起投放欧盟市场或投入使用的产品;此前投放市场的产品继续适用旧制度。[13]
当产品制造商设立在欧盟境外时,新指令将以下主体列入可能承担缺陷产品责任的经济经营者:
- 欧盟进口商;
- 制造商的欧盟授权代表;
- 在没有欧盟进口商或授权代表时,履约服务商。
这里的“授权代表”不能自动等同于GPSR下所有形式的“欧盟责任人”。GPSR责任主体可能是制造商、进口商、授权代表或在特定条件下的履约服务商;只有确认其具体法律角色后,才能判断产品责任指令如何适用。
指令还带来几项重要变化:
- 取消旧制度中500欧元财产损害门槛;
- 将经医学认定的心理健康损害纳入人身损害;
- 将非专业用途数据的毁损或损坏纳入可赔偿范围;
- 对症状延迟显现的人身损害,最长责任届满期可延至25年。
对中国企业意味着什么
进口商、授权代表和履约服务商会重新评估自身风险。可能出现的商业反应包括提高服务费、要求产品责任保险、增加赔偿条款、要求更完整的技术文件,或拒绝高风险产品。
这是基于责任结构变化作出的商业判断,不代表所有服务商都会采取同一种做法。
你在欧洲需要什么
- 核对每个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授权代表、GPSR责任主体和履约服务商是否为同一企业;
- 由产品责任律师审查合同、追偿、保险和文件披露机制;
- 确认技术文件、风险评估、测试报告、批次记录和事故记录可以被及时调取;
- 将2026年12月9日前后首次投放市场的产品分别管理。
合同可以在企业之间分配追偿和保险责任,但不能仅凭合同消除受害人依据适用法律享有的权利。
十个日期的共同点
这些规则的共同点,不是都要求同一个“欧洲主体”,而是每一项义务都必须对应到一个可识别、可联系并承担明确责任的经济经营者。
这个角色可能是:
- 进口商;
- 授权CBAM申报人;
- 海关代表;
- GPSR要求的欧盟境内经济经营者;
- 制造商的授权代表;
- 履约服务商;
- 投资项目中的欧盟目标公司或合资伙伴。
这些角色不能互相替代。一个公司地址不能同时自动解决CBAM、海关申报、产品安全、包装、人工智能和产品责任问题。
中国企业真正需要建立的是一张责任地图:每一项法规对应哪个产品、哪一个法律主体、哪一份文件、哪一个截止日期,以及发生问题后谁负责回应。
关于西进门户:平台收录经人工审核的欧洲B2B服务型企业资料,并仅在现有企业目录中存在条件相符的服务方时提供结构化信息、条件筛选与首次联系支持;没有匹配企业时,不以无关服务商替代。西进门户不提供法律、税务、海关、检测或合规意见,不担任进口商、授权CBAM申报人、海关代表、GPSR责任主体、授权代表或履约服务商,也不参与报价、合同或实际交付。
官方资料与参考来源
- European Commission — CBAM Questions and Answers, 27 May 2026
- 德国联邦法律公报 — BGBl. 2026 I Nr. 29:产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修订
- Council of the EU — Final approval of the temporary €3 customs duty for small parcels
- Regulation (EU) 2026/1384 — EU steel tariff quotas and out-of-quota duty
- European Commission — Evidence required to prove the country of melt and pour
- 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26/1540 — Definitive anti-dumping duty on tyres from China
- European Commission — Anti-dumping duties on passenger car and light lorry tyres from China
- European Commission — AI Act application timeline
- European Commission — Navigating the AI Act and revised high-risk timelines
- Regulation (EU) 2025/40 — 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Regulation
- COM(2026) 11 — Proposal for Cybersecurity Act 2
- COM(2026) 100 — Proposal for the Industrial Accelerator Act
- Directive (EU) 2024/2853 — Liability for defective products
说明: 本文提供一般性法规信息,不构成法律、税务、海关、产品安全或投资建议。企业应根据产品、交易结构、进口国、销售国和自身法律角色确认实际义务。